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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永是单纯的违约还是构成欺诈而违约?

时间:2025-10-28 来源: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作者:观察员

导读:"秦永以虚假黄檀木为诱饵收取定金后消失,一审仅判退定金引争议。消费者主张其行为构成欺诈,应‘退一赔三’,并揭露磊磊公司默许使用问题销售单的连带责任。二审会如何定夺?”


案情简介:秦永租赁了上海磊磊莘潮家具有限公司场地经营儿童家具,使用了磊磊公司统一印制的《莘潮国际家具销售单》与客户签订了合同,收取7000元定金后,既不给货,也不退款,便逃之夭夭。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传唤秦永,其却拒绝接听电话和接受法律文书,一直故意在玩销声匿迹。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秦永违约解除合同并退还7000元定金。消费者原告不服一审判决,认为秦永不是单纯的违约,而是构成欺诈而违约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“退一赔三”。


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上海10月28日特稿 《一审把“订金”与“定金”统一归纳为“订(定)金”:是否属于混淆法律概念触犯了原则性错误?》的文章发表后,引起法律界关切 。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秦永退还7000元定金是否正确?定金法则在该案中是否适用?秦永是单纯的违约还是构成欺诈而违约?

消费者原告不服一审判决,认为秦永不是单纯的违约,而是构成欺诈而违约,况且定金法则在该案中也是适用的。也就是说,该案的判决底线是双倍退还定金。但是,在该案中客户有权就欺诈行为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请求 “退一赔三”。

首先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 “故意告知虚假情况,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,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、149条规定的欺诈”。该案中,秦永使用了磊磊公司统一印制的《新潮国际家居销售单》,该销售单就是消费者与磊磊公司签订买卖的依据,使消费者在看到销售单的前提下,有理由相信发生问题有磊磊公司承担责任,这实际是秦永告知的虚假情况。真实情况是秦永租赁了磊磊公司场地经营,秦永的行为不代表磊磊公司。经调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,作为甲方的磊磊公司并未有禁止秦永使用其印制的《新潮国际家居销售单》,而是支持其使用,应当承担秦永使用其销售单构成欺诈的连带责任。


其次,根据磊磊公司提供的与秦永签订的合同书显示,磊磊公司收取了秦永1万元保证金,保证金就是指为履行合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的保证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》第七十条规定,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,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,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,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。这说明磊磊公司已为秦永准备了承担债务保证,即是本案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再次,写在《新潮国际家居销售单》黄檀木,实际上是厂家子无虚有,秦永故意以虚假的黄檀木做诱饵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家具,因为约定了“如果不是黄檀木,退一赔三”,所以其一拖再拖,并始终交不出黄檀木产品。黄檀木属于红木,秦永故意告知虚假情况,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,向其首付7000元定金,并签订《新潮国际家居销售单》。

第四,秦永所代理的销售儿童家具的厂家,只能按模具生产产品,不能增高或减少尺寸,秦永向消费者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,违背事实写在销售单里可以增高尺寸,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向其支付首付款定金7000元。

综上事实,消费者原告认为,无疑,秦永的行为在三个方面都构成欺诈,其实只要有一个方面成立就构成欺诈。秦永不是单纯的违约,而是构成欺诈而违约,应予“退一赔三”,并由上海磊磊莘潮家具有限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那么,二审法院将怎样判决呢?欢迎继续观赏与关注。